案例一:老王開機車行,因為工作環境吵所以裝了音響擴大機。但最近有一批自稱是著作權協會的稽查人員,要求他們關掉店內的音響,否則依照著作權法規定,開罰1500到3000元,最高罰到75萬。因為新著作權法,著作權協會近來四處到小吃店稽查,連機車行這樣的開放空間,也得收權利金才能播。機車行員工抱怨說:「自己在店裏面聽音樂,不可能放在大門外給人聽,連開個機車行播音樂聽都有事,很擾民!」
案例二:阿桃阿媽熱心帶著一群婆婆媽媽在公園每天早晨跳土風舞,某天活動結束後,有一名自稱是著作權協會的人要求阿桃阿媽付公播權的費用,否則要開罰單。阿桃阿媽覺得委曲,因為他義務教學也沒收費,而且音樂CD都買正版的了,為何還要按月繳交公播權費用。
台灣目前的音樂著作權協會之類的公會共七個之多,他們雇用了許多的業務,在民間探查,只要發現違反公播權法的,他會建議你購買公播套餐,並且警告觸法。生意人最怕麻煩,只好乖乖付錢,整個感覺像是在收保護費。這也造成部份老實的生意人,現在乾脆不聽省得麻煩。有的人甚致還說,要收錢的話,那以後就全部不要用台灣音樂,用大陸或國外的都省麻煩。
公播權的本意,是為了健全版權觀念,照顧詞曲創作者。我認為,如果是拿音樂內嵌成新產品(如宣傳歌曲、卡啦OK)成為商業用途,那麼收費是合理的。
但這個剛出爐的法律概念,卻讓眾多的公會拿來成為興訟的工具,讓台灣極多數的服務業,如交通運輸、餐廳、攤販、車行、醫院、旅館、茶飲店、酒吧、夜店、舞蹈教室,以及公園跳土風舞的婆婆媽媽.....全部陷入了因為公播權而被告的風險。
我認為,這麼有爭議的法律,應該修法。在店裏聽個音樂也要被告實在莫名奇妙,只要是「合法購買」的音樂,單純作為背景音樂聆聽,就應當可以在有限的空間裏播放(如汽車,餐廳),即使用了的是擴大器和喇叭,也不應受公播權限制。台灣服務業者不應該再被多扒一層皮,更何況是那些公園運動的婆婆媽媽。
除了在網路討論,聯絡我們的立法委員推動也是很直接有效的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