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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1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,為了引入租賃住宅的「代管」及「包租」專業服務制度,鼓勵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出租予包租業轉租,供居住滿1年以上者,可減徵租金所得稅。法律也明定「代管」及「包租」的租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。

 

第一章 第七條
押金之金額,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。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,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,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。

 

現行租賃市場充斥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、租賃住宅廣告資料資訊未真實透明等問題,導致一般租屋族群的保障不足,也凸顯租賃住宅缺乏專業化經營管理的問題。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,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,引入租賃住宅的「代管」及「包租」專業服務制度,協助處理龐雜的資賃事務。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說:『建置住宅租賃業的專業制度,也賦予檢免稅負的獎勵措施,讓國人租屋更有保障,並實施規範協調爭議與配套的處理,後續還有許多重要的工作,比如加強違法稽查、訂出市場透明化、引導產業良性發展,繳出租屋政策關鍵的成績單。』

 

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,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、代管業者,供居住1年以上者,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,000元部分,免納綜合所得稅;超過6,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,依該部分租金收入53%計算;超過2萬元部分,則按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標準計算,無租稅優惠。而直轄市政府、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,也得予適當減徵,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,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,並以1次為限。

 

第一章 第十七條
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,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,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:
一、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,免納綜合所得稅。
二、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,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,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,依下列方式認列:
(一)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,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。
(二)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,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。
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,實施年限為五年;其年限屆期前半年,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,並以一次為限。

 

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罰則,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、代管業務者,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得按次處罰,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;若租賃服務業者未申請登記證即開始營業、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租賃服務業者的廣告內容若與事實不符,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第一章 第十七條
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,並處公司負責人、商業負責人、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;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。

 

第一章 第三十七條
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:
一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、第四項規定,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廣告未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。

 

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完整PDF檔: 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/File/Doc/10aa4a47-99fd-4f68-b0a5-25bf98fac508